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遗失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档案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3级及之后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实后,可开具毕业证明、学位证明。

如需补办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免冠、正面、彩色两寸近照一张。

学历证明书的式样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学位证明书的式样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学位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位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原学位证书作废。

第五条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档案具有唯一性,应按要求妥善保管。档案遗失后,不予补办,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实后补开成绩单及毕业证明。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