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3级及之后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我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必须完成的环节,且学生在籍期间只能参加一次毕业设计(论文)选课和写作,在论文写作当前学期未完成的,即进入论文复核环节。
第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选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课程学分,方可进行毕业论文选课,选课成功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
第五条 学生在毕业论文选课后,需关注学院学历教育官网首页公告、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和“中国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布的论文进度安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个环节的任务。
第六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要求完成开题报告并撰写论文的初稿、二稿和终稿,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到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模块的“毕业论文”栏目中。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所有环节及与论文指导教师沟通和交流均在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论文模块完成;严禁学生在教学平台论文写作模块留下个人联系方式及索要指导教师联系方式;严禁学生与指导教师在教学平台之外有关于论文的任何联系。
第八条 符合答辩条件的学生按时在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申请答辩并告知所在教学点教师,严格遵守答辩纪律,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完成答辩。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具体程序
(一)时间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每年安排2次:春季学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时间为12月至次年5月;秋季学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时间为6月至11月。
(二)相关规定
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前,学生应认真阅读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中“毕业论文”栏目的“论文要求”中所有文件;认真学习《毕业论文指导》视频、写作要求和规范。
(三)论文选题
学生在论文指导教师给出的可供选择的题目范围内进行选题,题目确定后,开始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四)开题报告
学生根据确定的论文题目开始查阅资料、展开调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并上传至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由论文指导教师审核批阅。
(五)论文初稿
学生参照指导教师对开题报告的批阅意见,进一步收集、整理资料,或进行相关试验和调查,以严肃认真、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规范,独立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初稿,并提交到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后进行查重,由指导教师进行批阅。
(六)论文二稿
学生参照指导教师对初稿的批阅意见,修改形成毕业设计(论文)二稿,提交到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后进行查重,由指导教师进行批阅。
(七)论文终稿
学生参照指导教师对二稿的批阅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终稿并查重,终稿查重率≤20%。终稿提交后,论文指导教师开始进行论文终稿的成绩评定工作。
(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1.申请答辩条件
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成绩为“良”及以上者,方可申请参加答辩,且只有一次申请答辩的机会。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要求
每学期在毕业设计(论文)终稿评阅完毕后,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具体日期详见教学平台发布的相关通知)。
学生需要提前参加远程答辩系统的测试及相关培训,并提前准备好远程答辩需要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电脑、耳麦及摄像头,保证网络畅通。
拟参加答辩的学生需提前制作答辩PPT。答辩形式为远程答辩,具体要求参考当期的论文答辩通知。
(九)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成绩和答辩成绩均按四个等级评定,分别为“优”“良”“及格”“不及格”。
如果学生没有申请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写作成绩为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如果学生参加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则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为最终成绩。
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成绩或者答辩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或者答辩成绩为“不及格”者,以及在论文选题之后连续两个学期未完成者,均无法获得相应的学分,需要参加论文复核。由论文指导教师对复核论文进行指导、批阅并评定成绩。复核论文的写作成绩最高为“及格”。
(十)成绩发布
每学期在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批阅完成后通过教学平台“学生工作室”公布成绩,学生可登录查询。
(十一)特别说明
1.申请学位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须达到“良”或“优”。学生申请学位后,学校将对学生申报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学位,评审不通过的不予上报学位。
2.成绩为“优”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院将有权选取毕业设计(论文)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3.毕业设计(论文)须独立完成。若有抄袭、雷同、代写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无效;已毕业者,收回毕业证书,取消毕业资格;已授予学位者,收回学位证书,取消学位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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